直销员管理制度
澳门威尼斯(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是依法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依法依归招募和培训直销员,并监督直销员销售经批准的直销产品,同时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1、未满18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甲方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对所招募的直销员由公司直销培训员进行免费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直销员证》,并与直销员签定《直销员推销合同》后,才能在公司设立服务网点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未与公司或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四条 公司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换货制度》;
4、必须按标明的产品统一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5、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公司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并签署姓名及直销员证号;
6、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售货凭证”上关于公司在当地且便于消费者前往的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7、直销员应依法受理消费者的退货与换货要求;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时,由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8、直销员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9、直销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募直销员。
第六条 公司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合同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
第七条 公司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八条 公司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直销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直销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及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九条 公司与直销员、公司及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公司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公司无关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公司通过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公司中文网站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已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公司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运营后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保持在公司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15%的水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 无正当理由,公司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 公司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 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这就使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司的充分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自觉支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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